点1
停职检查是否适当?
成都商报记者:有人认为罗老师教学没过错,停职处理是 “不相关”的处罚。停职检查,是否适当?
王成栋(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教授):大家的认识可能存在误区。停职检查并非行政处罚,也不是法律上的制裁行为,而只是内部的调查措施。降级、撤职等才是行政处罚。另外,停职检查也可以看成是事发后教育局采取的应急措施,由于罗老师的行为对他本人、学校、当地确实产生了负面影响,教育局采取应急措施,让其在系统内部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做法并无不当。目前停职检查不是最终结果,教育局后续应该还会对其做出制裁行为。因为停职检查不是对她的违法行为的最终评价,而是对她进行最终评价之前的调查程序。
焦点2
程序上是否合法?
成都商报记者:在公安机关的最终处理意见出来之前,教育局令罗老师停职检查,程序上是否合法?
王素珍(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此事存在两个行政法律关系,第一个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是违反了教育部门的内部管理,教育局对罗老师做出停职检查决定属于内部管理的手段。这两个行政法律关系是相对独立的,教育部门不用等公安机关给出最终处理意见之后再做处理,也不一定要参考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但停职必须要以内部的规章制度为依据,比如“教师不能做出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之类的。
成都商报记者:如果罗老师不服教育局停职检查的决定,她可以怎么做?
王素珍:对于内部的行政法律关系,救济渠道非常狭窄。在做出停职检查的处理之前理应有一个听取罗老师意见的程序。罗老师如果不服该决定,可以向上级部门申诉,但是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因为这不是行政处罚,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内部人事管理行为不可诉。
焦点3
被罚2000元是否过轻?
成都商报记者:罗老师因扒车门导致高铁晚点被罚款2000元依据是什么,理论上她本来还有可能要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王成栋:对此事的处理,法律上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原则和责任法定原则。罗老师的做法违反了多部法规的多项规定。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禁止实施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中包括“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及“扰乱铁路运输指挥调度机构以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对于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将由公安机关对个人处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罗老师的行为构成了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如果公安部门最终认定其情节较重,理论上有可能面临5到10天的拘留。此外视频中可以看到,有执法人员在阻止罗老师的行为,但她却予以抵抗,而且还用脚踹门,可能构成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这在治安管理处罚法里也规定了法律后果,情节较重的可处行政拘留。
成都商报记者:能否根据法律上的“一事不再罚”原则认为不能对罗老师同时适用《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法》?
王成栋:可以同时适用,两者并不存在冲突。一般认为,对同个行为不能进行依据同样的法律规范进行两次处罚,但如果违法行为可以同时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完全可以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进行多重处罚。《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中没有规定行政拘留的处罚,但《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因此罗老师理论上完全有可能既受到行政拘留,又受到多重的罚款。
焦点4
她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成都商报记者:罗老师扒车门拦火车的做法是否如许多网友所言已经违反了刑法之规定,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
王成栋:没达到犯罪的程度。罗老师的违法行为是可控的,而且被制止了,没有导致严重后果,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其行为没有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