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上,這些特點並未脫離中國早在1992年2月25日通過並實施的《領海及毗連區法》(以下簡稱《領海法》)的規範。 就第一項特點而言,中方擴大了對「海域管轄」的解釋,中方未來的海上執法行動將可能從內水與領海擴大到毗連區海域。雖然中國《領海法》並沒有界定「海域管轄」的範圍,但是廣義來說就是包括:內水、領海與毗連區三個面向。就第二項特點而言,中方除了對四類船艦進行「無害通過」必須向管理機關報告之規定外,亦賦予行政主管機關對有害船艦認定與「批准」無害通過的權力。依據中國《領海法》第6條:外國軍用船舶進入中國領海,都須經中國政府「批准」。就第三項特點而言,依中國《領海法》第14條規定:在內水與領海內有「充分理由」認為外國船艦違法就可行使「緊追權」(right of hot pursuit),在毗連區內則是「受到侵犯」時方可行使「緊追權」。究竟這次中國新版《海安法》實施後,會對區域安全會造成什麼樣的影響?這議題值得深入觀察。
根據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Law of the Sea UNCLOS),「內水」是國家領土的一部份。主權國家對其「內水」有完全之「司法管轄權」,外國船隻在「領海」中允許的「無害通過」(Innocent passage), 但在「內水」是不允許的。因為中國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海洋法公約》)的締約國,所以在其《領海法》與《海安法》也是具備這樣的概念並未超越。雖然《海洋法》明確對「無害通過」提出界定,但沒有規範船舶在航經他國領海時需報備或批准與否。在這方面中方可操作的策略就在於,外國船隻或軍艦航經中國領海時需要其主管機關報備,在經「批准」之後才能行使「無害通過」權。也就是說,中方將利用批准無害通過的策略來限制國外軍艦在其領海的「航行自由權」。
面對中國陸續通過海警法、海上交通與海上安全等相關的法律規定,企圖片面改變其周邊海域現狀,我國可能的應處作為相當有限。然而,在3月份簽署的《台美海巡合作瞭解備忘錄》基礎上,我國海巡除了應長期及深化與美國海岸巡防隊(United States Coast Guard)的海上合作之外,亦要積極尋求與周邊國家進行聯合海上安全合作、海上執法交流與海上急難救助演習,像是與日本、菲律賓、新加坡等國,以共同因應中國可能的海上威脅,同時也可以因應海上非傳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