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人是中国的税务居民?
其实,去年的新税法(和之前的税法)其实已说的很明白什么人是中国的税务居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税法”)第一条规定: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境内和境外已点明中国税务居民需要就其全球收入向中国纳税。那么如果没有在中国居住,如何定义有住所呢?请看国家税务总局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有相关陈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为了进一步对这个抽象的概念进行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对于“住所”进行了进一步的说明:对于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而在境外居住,在这些原因消除后仍然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为该纳税人的习惯性居住地,即该个人属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综上所述,判定税收居民身份的关键就在于“习惯性居住”。对于并未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或国籍,仅仅因为工作的原因在境外居住,待此原因消除后,他们仍然会回到内地居住,因此他们会被视为在境内有住所,由此成为中国税收居民。也正是由于这个身份,他们需要就在内地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取得的收入在内地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全球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