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指出,早在6.12立法會外示威當日,警隊已開始跌入「無差別式」(indiscriminate)地以催淚彈去處理數以萬計的和平示威群眾及數百暴力示威者的錯誤,而一哥盧偉聰更火速將事件定性為「暴動」。然而,在香港可被判處10年監禁期的暴動罪,根本仍停留在1967年殖民地年代處理共產黨的模式,《公安條例》 「非法集結」的定義,即「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法例重點停留在涉案者「破壞社會安寧」(breach the peace)的寬鬆定義,有別英國的《公安法案 1986》(UK Public Order Act 1986)中,暴動的定義涉及最少12人,透過聚集、脅迫或透過使用暴力的共同目的,令在場人士就其個人安全感到恐懼;英法案明顯較嚴謹,要涉及該人使用暴力。
[size=20]貼近戰爭模式運作
再者,Purbrick指在六七暴動時,警隊的行動如沒有社會公眾支持,根本是無法有效地處理社會上左派的激烈行動者,亦無法阻止暴力化行為;2019年警方卻仍選擇無差別式處理暴力示威者及和理非遊行集會人士,部分前缐警察缺乏紀律,多次警民衝擊下,終至公眾對警隊怨恨日益加劇,令到「香港警隊由一支廣為公眾接受及支持的隊伍,成為公眾最不信任及討厭的隊伍,警隊亦陷入其合法性的危機(crisis of legitima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