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BC居民乔丹(Barrett Richard Jordan)因涉嫌持有和买卖毒品被警方逮捕,随后被提起诉讼。但因为检察官和法院的多次拖延,乔丹的案子4年多都没有开庭审理。
乔丹的律师Eric Gottardi根据《加拿大人权和自由宪章》中“任何嫌疑人都有权在合理期限内得到法庭审判(Any person charged with an offense has the right …. to be tried within a reasonable time)”的规定,要求法院尽快审理,但先后被BC省最高法院和BC省上诉法院拒绝。接着,乔丹将官司打到了加拿大最高法院(Barrett Richard Jordan v Her Majesty The Queen)。
借助“乔丹判决”,加拿大最高法院从此对案件审判的“合理时间范围”(within a reasonable time)进行了明确规定:省级法院的刑事案件必须在18个月内开庭审理,高等法院案例必须在30个月内开庭审理。超过这些时长的都属于“不合理拖延”(unreasonable delay),犯罪嫌疑人将被无罪释放。
#6: Author: 桃花岛, Posted: 2019-6-05 09:35
这个跟国内一样了,小偷小摸抓到派出所,录个笔录就放了
#7: Author: 雨后, Posted: 2019-6-05 09:36
加拿大检察官协会(Canadian Association of Crown Counsel)主席Rick Woodburn说,法院优先解决大案的做法可以理解。但如果轻罪案子不再审理的做法成为常态,加拿大就需要决定,是否应该将这些轻罪行为直接从刑法中删除,否则法律的严肃性将遭到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