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艾滋原帶者不會知性伴侶將不再有罪? 你如何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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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者: 嶺杉時間: 2012-10-30 20:07

好亂啊。。。這世道!

好好教育自家的孩子們,是家長的職責。

#2: 作者: aquanaut時間: 2012-10-30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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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作者: 嶺杉時間: 2012-10-30 20:20

aquanaut 寫道:
big_dizzy.gif


這幾天的新聞,不知道麼?

#4: 作者: aquanaut時間: 2012-10-30 20:21

嶺杉 寫道:
aquanaut 寫道:
big_dizzy.gif


這幾天的新聞,不知道麼?


你省略得太多,還有錯別字。。。

#5: 作者: 嶺杉時間: 2012-10-30 20:23

aquanaut 寫道:
嶺杉 寫道:
aquanaut 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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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天的新聞,不知道麼?


你省略得太多,還有錯別字。。。

要不我去弄個英文的看看?

#6: 作者: aquanaut時間: 2012-10-30 20:25

嶺杉 寫道:
aquanaut 寫道:
嶺杉 寫道:
這幾天的新聞,不知道麼?


你省略得太多,還有錯別字。。。

要不我去弄個英文的看看?


應該的,個多月前的舊聞了,有條件限制。

#7: 作者: 嶺杉時間: 2012-10-30 20:27

aquanaut 寫道:
嶺杉 寫道:
aquanaut 寫道:
你省略得太多,還有錯別字。。。

要不我去弄個英文的看看?


應該的,個多月前的舊聞了,有條件限制。

謝謝你! 你可以幫忙哦。。。 icon_mrgreen.gif

#8: 作者: aquanaut時間: 2012-10-30 20:36

低HIV帶菌者只需戴套不必告訴性伴侶

2012年10月6日 08:34 來源:明報

加拿大最高法院周五作出裡程碑裁決,闡釋愛滋病毒攜帶者對性伴侶的義務。它認定,愛滋病毒感染者體內病毒數量維持在低水平,並在性交時使用避孕套,就沒有法律義務,向性伴侶披露自己的健康狀況。

高等法院以9比0票數一致裁定,特別闡釋這兩個關鍵條件,澄清相關法規,解釋那些體內愛滋病毒水平極低的人,不向性伴侶透露病史,算不算犯罪。

它說,法庭為了愛滋病毒攜帶帶者,最初在1998年作出裁決,現在再作裁決,顯示醫學界的愛滋病療法取得進展,社會更能適應醫療科學的新變化。

最高法院現在就緬尼托巴省和魁北克省兩宗案例作出裁決,更新1998年的裁決。

它在14年前裁定,愛滋病毒攜帶者必須向性伴侶披露健康情況,否則面對嚴重性侵犯罪名,最高刑罰可判終身監禁。現在,法院撤銷必須披露信息的條件,前提是愛滋病毒攜帶者體內病毒水平低,和使用避孕套。

首席法官麥克拉克蓮(Chief Justice Beverley McLachlin)在裁決書中說:“我們面前的證據顯示,被告在性交時體內有低水平的病毒量,加上有避孕套的保護,可否定病毒傳播的真正可能。” 加國華人網上家園 - 51.CA

這個裁決對愛滋病毒及愛滋病活躍分子可說一次小勝利,他們辯稱,1998年的裁決制造混亂,執行不一致。他們希望法庭推翻裁決,至少改善,體現醫學進步成果。 無憂資訊

加拿大愛滋病毒及愛滋病法律網絡(Canadian HIV/AID Legal Network)認為,周五的裁決還是不足夠,裁決只會破壞公共衛生行動,傷害患者。

#9: 作者: 嶺杉時間: 2012-10-30 20:36

aquanaut 寫道:
嶺杉 寫道:
aquanaut 寫道:
你省略得太多,還有錯別字。。。

要不我去弄個英文的看看?


應該的,個多月前的舊聞了,有條件限制。


本月的。。。我又細看了:

www.cbc.ca/news/health...uling.html

HIV disclosure ruling clarified by top court
People with low-level HIV and condoms needn't disclose infection
CBC News Posted: Oct 5, 2012 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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