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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監事長代炒期貨 炒沒3千萬 | 溫哥華財稅中心


[股往金來] 券商監事長代炒期貨 炒沒3千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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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3000萬元交給在券商工作的好友代炒期貨,結果3個月後虧得只剩45萬元,這麼魔幻的故事卻真實地發生在一位60多歲的老太太身上。

裁判文書網日前公布的一則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文書,揭露了2015年一樁因期貨爆倉引發的悲劇。

該法律文書顯示,生於1955年的老太太周某,將Z券商、Z期貨公司以及李某告上法庭,要求這三位被告共同賠償損失2954.94萬元及利息損失575.29萬元,並承擔本案訴訟費。


原來,2015年4月,周某在鄰居兼好友李某的陪同下,在Z券商開戶並入金3000萬元,同時開通了期貨賬戶。而李某本人則是Z券商的專職黨委副書記兼紀委書記、監事長。值得一提的是,周某與李某相識已久,早在案發十年前的2005年起,周某便一直委托李某操作其證券賬戶,且有盈利。

誰知不到3個月時間,遇到了2015年年中的極端行情,因期貨爆倉,賬戶裡只剩45萬元。周某便將李某及Z券商、Z期貨公司告上法庭,周某稱李某擅自修改其賬戶密碼並多次交易操作,導致巨額損失。據悉,二人還曾簽訂《關於挽回損失計劃》,李某承諾將其一套別墅變現補償給周某。

最終,法院判決,李某為接受周某委托操作期貨賬戶,並在2015年4月15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間使用周某期貨賬戶進行大量頻繁的期貨交易。期間,李某擅自修改賬戶密碼並未告知周某交易情況,從而造成賬戶發生巨大損失,存在重大過失,認定李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即1927.66萬元)。而周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期貨交易風險也應當有充分的注意義務。

關於Z券商、Z期貨公司對於周某的損失應否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問題。最高法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Z證券公司、Z期貨公司在本案整個開戶環節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

裁判文書網顯示,這樁發生於2015年的糾紛,歷經一審二審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於近日才畫上句號。

3000萬本金入市,不到3個月虧掉98%


裁判文書顯示,周某與李某均為50後,為朋友兼鄰居關系,而李某是一家券商(Z券商)的監事長、紀委副書記。

根據周某的陳述,2015年4月,被告李某向原告周某描述證券市場投資前景,誇大投資收益,要求周某開戶投資,並承諾提供股票信息及參與Z券商的發行認購。2015年4月13日,周某來到Z券商總部,在李某的全程陪同下快速辦理了全部開戶手續,並在沒有告知、測試風險且不知情的情況下在開設期貨賬戶的有關資料上簽字。李某還告訴周某開設期貨賬戶只是幫助其拉攏資金做對沖業務不會虧損。

其後,周某在李某要求下,向證券賬戶對應的銀行賬戶匯入了3000萬元,但周某自稱本人未自行也未委托他人進行任何證券買賣行為。期間,周某曾對證券賬戶進行查詢,因故未能查詢(後得知證券賬戶密碼被篡改)。期間李某也電話告知周某資金沒有任何風險。


2015年7月3日,周某再次查詢賬戶時,發現僅剩450589.34元,損失達2954.94萬余元。事發後,周某稱,她至Z券商營業部打印交易賬單,發現賬戶被人私自大肆操作,致使賬戶資金嚴重損失。

周某認為,Z券商、Z期貨違背證券法等法律規定,疏於管理,缺乏監管,在開戶時不作風險提示,在開戶後出現周某賬戶密碼被篡改等情形,指使被告李某以Z券商名義進行營銷,缺乏從業底線,欺詐周某並誘導其開戶。被告李某違背證券從業人員不得代客操作的規定,擅自修改周某密碼惡意操作賬戶,導致周某蒙受巨大損失。Z券商、Z期貨公司及李某三被告構成共同侵權,應承擔共同賠償責任。

而此案的另一位當事人李某則辯解稱,周某賬戶遭受虧損雖然是李某操作賬戶期間發生的,但這是期貨市場波動所導致的正常結果,與李某操作行為本身並無任何關系。“期貨市場作為一個投資市場,本身就是高收益與高風險並存的,這屬於正常的市場表現,並非投資人可以掌控。”

券商監事長一審被判70%賠償責任

事實究竟如何?

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顯示,自2015年4月15日至6月30日期間,李某在周某的期貨賬戶內頻繁操作交易。周某期貨賬戶在5月19日的期末權益為22156768.99元,6月29日的期末權益為450381.59元。因賬戶存在巨額虧損,周某和李某進行交涉,周某起草了《關於挽回損失計劃》一份,李某在該文稿上進行修改,手寫了“操作失誤”、“願意承擔部分損失”等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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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前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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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論1 殺人如螞 2022-02-09 21:40
    期貨不能允許普通人去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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