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言: English |简体中文 |繁體中文

不能僅以“出軌”為理由請求離婚 | 溫哥華財稅中心


[離婚] 不能僅以“出軌”為理由請求離婚

QR Code
請用微信 掃一掃 掃描上面的二維碼,然後點擊頁面右上角的 ... 圖標,然後點擊 發送給朋友分享到朋友圈,謝謝!
  現代快報訊(記者 謝喜卓)2022年1月2日,山東高院微信公眾號發布了一篇文章,題為《不能僅以“出軌”為理由,請求離婚》。該文章一經發布,迅速引發網友熱議。當晚,現代快報記者注意到,這篇文章已經被刪除。業內人士在接受現代快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該文章普法的內容總體是對的,但有的說法過於絕對,易使公眾產生誤讀。

  

  打開網易新聞 查看更多圖片


  網傳山東高院發布文章引熱議,後被刪除

  該文章稱,最新司法解釋明確:出軌不屬於同居行為,不能據此要求離婚。面對司法實踐中的爭議,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該司法解釋明確規定:“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文章提到,根據該司法解釋:雖然出軌婚外異性,但是沒有長期、穩定地共同居住,就不能認定為同居行為,就不能以此作為起訴離婚的理由,更不能以此作為要求離婚損害賠償的條件。也就是你抓到你的配偶出去和別的異性開房證據,但這不屬於長期共同居住,不能以此要求離婚

  該文章中還提到,比如:賓館開房的證據,這個就不屬於“同居”。賓館是臨時性場所,不屬於共同居住。拍到配偶與他人牽手逛街,這個也不能證明是“同居”。拍到配偶與他人在外租房照片,但是不能是一次兩次,必須是長期居住的證據,不然也不屬於“同居”。


  

  現代快報記者注意到,上述《不能僅以“出軌”為理由,請求離婚》的文章,最初發布在名為“山東高法”的微信公眾號上,發布時間為2022年1月2日零點20分。該微信公眾號的賬號主體是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1月2日晚7點左右,記者在“山東高法”微信公眾號上檢索發現,該文章已經不在了。


  律師:標題、用詞略顯偏頗,導致公眾誤解

  山東高法的文章發布後,迅速引發網友熱議,網友們大都認為文章的說法過於偏激。

  對此,江蘇法德東恒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藍天彬律師表示,網傳文章的普法內容總體是對的,但文章標題確實過於絕對了。“‘重婚或與他人同居’是應當准予離婚的法定條件之一。”藍天彬告訴記者,根據司法解釋規定:“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藍天彬說,出軌不代表就是與他人同居,有的是一夜情,也有的是偶然發生性關系,有的並沒有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如果夫妻雙方有一方出軌,另一方主張離婚,要證明屬於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或者感情確實破裂,否則法院很可能判決不准離婚。不過,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您的點贊是對我們的鼓勵     已經有 1 人參與評論了, 我也來說幾句吧
上一頁12下一頁
注:
  •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 在此頁中閱讀全文

    猜您喜歡

    您可能也喜歡

    當前評論

    當前評論
    評論1 游客 [七.十.亡.誦] 2022-01-04 23:01
    以後離婚、結婚率都會大幅下降。
    發表評論
    您的評論 *:
    安全校驗碼 *:
    請在此處輸入圖片中的數字
    The Captcha image
      (請在此處輸入圖片中的數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