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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婚前個人買房離婚5年公婆霸占 | 溫哥華財稅中心


[離婚] 女子婚前個人買房離婚5年公婆霸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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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襄陽的陳女士與丈夫劉某協議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陳女士婚前購買的這套房屋歸其個人所有,然而陳女士的前公婆竟借著看孫子為由,拎著大包小包又住了進來。近日,執行法官出面協商,可兩個人老人還是不聽勸,隨後樊城法院決定強制騰退。陳女士再次與前公婆進行溝通,誰知他們又拿出“新招”,“我就不搬,這房子有我兒子的,我出了錢,以後死也要死在這房子裡。”按照陳女士的說法,前公婆拿出的這筆錢並沒有用於裝修,經執行法官核實,兩個老人也拿不出相關憑證。

  據樊城法院消息,9月2日上午,由樊城法院執行局組織的一次強制騰退活動在樊城某小區順利實施。

  本案中,二被告王某、李某系原告陳女士前夫的父母,陳女士與其前夫於2016年協議離婚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陳女士婚前個人出資購買的某小區房屋一套歸陳女人個人所有。


  本以為這件離婚糾紛就此結束,沒想本案二被告王某、李某後以看望孫子為由,攜帶大包行李搬進了陳女士的家中,這一住就是幾年,嚴重影響到了陳女士的個人生活。陳女士不堪其擾,遂向樊城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二被告搬離陳女士的房屋,並交還房屋鑰匙。

  

  

  △執行幹警討論方案、與當事人溝通

  《中華人(专题)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條規定“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占有的行為,占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樊城法院遂對本案作出判決,要求王某、李某限期60日內搬離陳女士房屋,並清空個人物品。然而王某、李某二人收到判決書後視若空氣,仍居住在陳女士家裡,陳女士唯有向樊城法院執行局提交強制執行申請。

  

  



  △專業人士開鎖、公證員清點物品

  本案進入執行程序後,由實施二組組長於國強負責辦理。於國強法官意識到本案案情簡單、法律關系清晰明了,辦案重點在於如何能夠順利進行騰退活動。於國強法官多次聯系被執行人,向他們釋法明理,希望他們主動搬出房屋,均被拒絕。於是。在與當事人陳女士多次溝通以及實地調查後,執行法官制定了詳細的集中執行實施方案,參與騰退人員被分為組織指揮、強制執行、安全保衛等多個小組,同時協調好參與本次騰退活動的換鎖師傅、搬運工人、公證人員等,方案中還制定了關於突發事件的應急應對措施。

  

  

  △當事人(上)、居委會工作人員簽字確認

  9月2日上午8時30分,參與本次騰退活動的執行幹警及法警隊同志在李建平專委的帶領下,准時從樊城法院出發,到達陳女士家中後,於國強法官再次通過電話等方式與被執行人取得聯系,希望他們主動配合工作,被執行人依然不為所動。於是,執行工作按照計劃有序展開。執行人員用時兩小時便快速順利的完成了整場執行活動,並將所有物品運至陳女士為王某二人租賃的房屋中。


  

  △當事人將租賃房屋的鑰匙交給執行幹警

  據星視頻消息,考慮到老人搬走後沒有住處,陳女士還幫忙給前公婆租房並交了兩個月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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