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婉婷] 貪污3.5億曲婉婷母親為何羈押6年
憤怒之余,也有網友指出,為何張明傑還未宣判就羈押了6年多?這符合法律規定麼?
當然符合。
但在解釋之前,需要先從法律規定說起。對於刑事公訴案件,一般都要經歷偵查、審查起訴、審理三個階段,公檢法三部門各管一個階段。
在這期間,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可以先關進看守所的。當然,有期限限制,而且三個階段的規定都不同。
在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刑拘或逮捕,意味著羈押的開始。那麼,期限是多久呢?
最長是7個月,但特殊情況下,可以無限延長。原則上,羈押期限為2個月,若案情復雜,則可以延長1個月(《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若案件存在“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情形,則可以再延長2個月(《刑事訴訟法》第158條)。
若案件屬於“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還能延長2個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這都沒完,如果是“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可以無限延長(《刑事訴訟法》第157條)。
所以,在偵查階段,羈押期限為2+1+2+2+X=7+X個月。
此前報道
9月22日,歌手曲婉婷在社交平台上發文稱:“6周年無果,繼續努力保持一顆相信正義的心,相信人間定有道、有法、有青天。 I miss you so much。 Sending you so much love。”疑似因思念母親而感慨。曲婉婷於2000年前往溫哥華留學,但並不能被張明傑理解,張明傑一直希望她能學商,導致母女關系不和多年。在張明傑被貪入獄的消息傳出後,曲婉婷在網上發表消息稱,稱想念媽媽並天天哭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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