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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1.5亿履行5000万王思聪案和解 | 温哥华财税中心


涉案1.5亿履行5000万王思聪案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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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思聪北京涉及的被执行案件又有新进展。12 月 24 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获知,嘉兴璟字悌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执行珺娱(湖州)文化发展中心、王思聪仲裁纠纷一案,已在该院和解解决。

  今年 11 月 4 日,由于上述申请执行仲裁纠纷,王思聪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 1.5 亿余元。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显示,法院在 11 月 19 日向王思聪下达了限制消费令。11 月 22 日,法院通报称,因王思聪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还款义务,故对王思聪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查封其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

  


  ▲王思聪 资料图

  据悉,12 月 23 日,嘉兴璟字悌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法院提交解除查封、冻结、限制消费措施的申请。北京二中院将对该案作结案处理,并陆续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思聪采取的执行措施。

  北京二中院相关负责人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该案经双方当事人积极协商,已于 2019 年 12 月 2 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珺娱(湖州)文化发展中心、王思聪已履行了和解协议约定的第一笔款项 5000 万元。

  目前,和解协议约定的剩余款项支付期限尚未届满。红星新闻记者获悉,北京二中院在执行过程中,鉴于及时采取了冻结账户存款、查封房产、车辆、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按时申报财产、积极与申请执行人协商的同时,申请人未向北京二中院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等因素,所以,该院未对王思聪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

  >> 相关知识

  1、限制出境系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不准出境的执行措施。该措施由人民法院作出限制决定,由出入境管理部门协助办理限制出境。该措施仅限制被执行人出境,不产生其他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十二条 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2、限制高消费指人民法院对于未按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而对其采取的限制高消费或非生活必需消费有关消费的信用惩戒措施。

  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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