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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辞与思维:逻辑视域中的论辩 | 温哥华财税中心


修辞与思维:逻辑视域中的论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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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逻辑视域中的论辩论辩(Argumentation)是一种展开于主体间的、通过单个命题或命题组合来证明自身观点、反驳对方观点以消除争议、谋求共识的理性行为。

  

  长久以来,无论是作为一种现象还是一个问题,论辩始终为逻辑学、修辞学、语用学等多学科共同关注。这不仅因为论辩是存在于生活世界中的一种普遍现象和言语行为,更重要的是,它正视了基于主体间个性差异的思想的多样性和丰富性,顺应了不同思想在各自的论证和相互争辩中不断发展前行的客观事实。


  正如迈克尔所言“人类心智被装上了两种相互对立的技能,一是将事物分门别类置入范畴,一是将事物视同特殊分别对待。因此,我们的思想过程并不束缚于单一一个过程,否则将不可避免地导向歪曲性的狭隘心智。我们的基本认知过程也不仅仅是提供心理稳定和秩序。它们还孕育了论辩与协商的种子,因为我们的范畴化逻各斯始终容易受到我们的特殊化反逻各斯的对抗。”(迈克尔.毕利希,2011,第159页)

  逻辑的目的不仅在于求真,还在于明理,论辩成为逻辑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也就不言而喻。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在《前分析篇》和《后分析篇》中发展起来的分析学和三段论为论辩的逻辑研究奠定了基础,在《论题篇》、《辩谬篇》以及《修辞篇》中透露出来的倾向于实践的论辩术思想,为论辩的修辞学研究和心理学研究乃至语用学研究指明了方向,由此,也建立了逻辑学在论辩研究中的核心地位。


  伴随着哲学的语言学转向和对形式逻辑脱离实际生活和日常思维的反思,以及战后各国和平发展中各种论辩活动的广泛开展,20世纪后半叶,论辩研究得到了各个学科前所未有的重视,获得了全新的发展,呈现出以逻辑学为核心各具优势的跨学科研究态势:逻辑学尤其是非形式逻辑围绕有效性,建构论辩的模型和评价标准并努力实现论辩的计算;修辞学和心理学围绕接受性,探究听众的复杂心理和社会文化因素的影响;语用学围绕语用性,在具体语境的观照下分析真实论辩的演进过程、运行规则和操作策略。


  一 论辩与有效性对论辩的逻辑学探索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尤其是他的三段论逻辑,奠定了逻辑学的研究基础和研究范式,确立了有效性在论辩的逻辑研究中的核心地位。随着数理逻辑的提出与发展,对逻辑理论的形式化、系统化和规范化的强烈追求,使得现代逻辑理论不适合基于日常思维的论辩研究。直到20世纪,面向生活世界、关注思考与实践的结合的强烈意识越来越成为西方哲学的主流。作为20世纪哲学的一部分,逻辑学越来越意识到需要一种区别于经典逻辑与日常推论和会话实际相关联的新的逻辑理论,非形式逻辑应运而生。无论是图尔敏(Stephen Toulmin) 的论辩图式、洛伦岑(Pual Renzer)的对话逻辑(Dialogue Logic),还是汉布林(Charles Hamblin)的形式论辩术(Formal Dialectics)以及沃尔顿(Walton)的新论辩术(New Dialectics),都立足于在重新审视亚里士多德的论证分析与评价方法的基础上,更多地关注以假定性推理为主体的日常思维论证,致力于创建更有解释力的论辩类型、论辩模型和论辩系统,在拓展和丰富论辩的有效性上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论辩的评价标准一直是逻辑学研究的重要内容。而论证评价构成了辩论评价的关键。

  长久以来,逻辑学延续着亚里士多德的传统区分出有效的论证和无效的论证。从苏珊·哈克(Susan Haack) 依据前提和结论的真假来判定论证的形式有效性,到史蒂芬·里德(Steven Reid)区分逻辑后承分为形式后承和实质后承并据此提出的实质有效性,论证的有效性可以描写为:一个句串“G:f ”是实质有效的,当且仅当在所有不同的情况中,不可能出现G真而f假的情况。但是,在实际的论辩评价中,面对论辩复杂的影响因素,这种强调从前提到结论的必然得出的标准过于严格,很难对论辩实际做出恰当的评价,而其深层原因却是将一种静态的局部的论证和推理要求直接嫁接到论辩的整体评估上。随着非形式逻辑的崛起,逻辑学界认为评价论证不仅可以从有效与无效入手,还可以对论证的强度进行分析进而依据理性说服的强度分成不同的等级。“论证强度是一个集前提的真实性和推理强度于一身的综合性概念,体现着充足理由原则对论证过程的逻辑要求。”[1] 与此相似,汉森(Hanson)指出,有效性不仅体现为经典的演绎标准,总体有效性(Bmbrella Validity) 、语义有效性(Semantic Validity) 以及形式有效性(Formal Validity) 都是拓宽了的有效性,是适合生活的逻辑的有效性。(转引自武宏志,2004)此外,归纳有效性(Inductive Validity)、假设有效(Presumptively Valid)、修辞有效性( Rhetoric Validity)、惯常有效性(Conventional Validity)和非形式有效性 ( Informal Validity)等说法也不断提出。立足于有效性的拓展性分析,非形式逻辑构建了系列新的论证评估方法,如沃尔顿(Douglas Watlon)的谬误评估法、约翰·埃里克·诺物(John Eric Nolt)的可能世界模式法,尼尔·布朗(Neil Brown)的批判性提问策略。应该说,无论是有效性的概念拓展还是论辩评估方法的丰富化,都使得非形式逻辑超越了经典逻辑和现代逻辑的局限,更好地适应了日常思维的要求,在应对论辩实际的动态性和变化性上取得一定的进展,为论辩的理性评价提供了理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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