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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商:新移民登陸不等於就成為稅務居民 | 溫哥華財稅中心


[加國報稅] 胡商:新移民登陸不等於就成為稅務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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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拿大華人社區存在一個普遍的誤會,即誤認為新移民一旦“登陸”並拿到楓葉卡便就成為加拿大稅務居民,即使他們登陸後又返回中國,很少呆在加拿大。出於這種誤會他們在加拿大按居民報稅,申報海外資產等等。這種誤會及錯誤的做法可能會帶來的一個麻煩是,當被查稅查到時,加拿大稅局會使用“淨資產評估”方法來評估其全球收入及淨資產的增長。這些人還有另一個潛在的問題:當他們要當加拿大稅務非居民時,他們算是從居民身份變成非居民,所以需交“離岸稅”;但實際上他們從未獲得過加拿大居民身份,因而本不應存在“離岸稅”的問題。

加拿大稅局一般認為新移民“登陸”是與加拿大建立了居住聯系,並算獲得加拿大稅務居民身份;但這一說法能成立的前提是新移民登陸後將留在加拿大居住(最少是大部分時間呆在加拿大)。

加拿大的法院系統在確定納稅人的稅務居民身份時,依賴的法律規則有兩套:一是加拿大國內案例法的“正常安居”(ordinarily resident)模式規則;二是國際協議規定的“打破平局”規則(tie-breaker rule)。後者適用的前提是納稅人同時被加拿大和另一國都視為其稅務居民,而該國與加拿大簽有稅務協議。這裡需說明的是加拿大稅局制定的“居住聯系”模式規則不具法律效力。


中國新移民在加拿大“登陸“後,如果返回中國居住,工作,或經商而很少呆在加拿大,那麼不僅按加中稅務協議他們仍然屬於中國稅務居民,而且按加拿大案例法的“正常安居”模式,他們也屬於加拿大非居民。按照“正常安居”模式規則,納稅人只有“將其正常的生活,安頓或維持或集中”在加拿大,才算是加拿大居民。


國際稅務協議在確立納稅人的非居民身份方面,起到兩個作用,一個是維持非居民的非居民身份,雖然他們與加拿大建立了居住關系;二是將居民變成非居民。加中稅務協議,對於許多華人也同樣起到這兩個方面的作用。簽訂於1986年的加中稅務協定書,在確立稅務居民身份方面(第四條),采用了通用的打破平局規則(tie-breaker rule)的經合組織模式。這意味著華人移民在加拿大“登陸”並獲得楓葉卡之後,如果大部分時間仍然是呆在中國,其稅務居民身份一般應按順序由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的重心(即個人及經濟關系),習慣性居處等因素決定。

為了幫助華人了解有關游戲規則,加拿大稅務出版社最近出版了《加拿大稅務居民與非居民》一書;並且筆者將舉辦題為“怎樣利用非居民身份做稅務策劃”的巡回講座。有關進一步消息,請訪問www.shui.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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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982 一箭穿心 [三.專.陵.帷] 2012-02-22 11:54
    把稅務局嘴堵上了,可移民局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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