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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老师十余次猥亵小女孩获刑 判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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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一对一”辅导的男老师是禽兽!魔爪十多次伸向小女孩,检察长亲自抗诉:判少了!

  一对一辅导的老师,10余次对初二的女孩伸出了魔爪,最后一次,女孩刚刚过了14周岁的生日。

  2018年9月25日,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的这起强制猥亵、猥亵儿童案二审的案件庭审中,出庭支持抗诉的检察员义正言辞地说:“我要再次重申,这个案件的审理意义,已经超出了案件事实、情节与法律适用的本身。对这个案件的认定与量刑,还应从人文的角度,体现与结合社会公众的预期、心理感受的程度和社会公德的养成,从更高更宽泛的角度去审视。”


  这位将个案审理提高到公众感受社会公德高度的检察员不是别人,正是杭州市人民检察院陈海鹰检察长。

  检察长为什么亲自抗诉这起案件,他的抗诉获得支持了吗,他抗诉的那个关键细节是孩子的14周岁生日,这又是怎么回事。

  11月21日,我们了解到了这个案子背后的始末。

  

  (▲陈海鹰检察长在提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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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一”辅导的中年男老师是个禽兽

  去年,“那件事情”发生时小芳(化名)正在读初二,父母给小芳找了一对一辅导老师,每次都是小芳去老师家补课。

  没想到人到中年看上去笑眯眯蛮和气的男“老师”郭某不是个好东西,从去年12月开始补课,一直到今年1月,郭某对小芳动手动脚10余次。其中,今年1月27日最后一次猥亵行为实施时,小芳刚刚过了14周岁生日,且情节最为恶劣。


  2018年4月23日,郭某被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认为,郭某多次猥亵儿童,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猥亵未满14周岁的儿童直至满14周岁,应从重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但是,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依法提出抗诉。

  2


  最后一次被猥亵时孩子刚过14周岁生日

  这是个关键点

  一审法院判决仅以猥亵儿童罪定罪,也就是说定了郭某一个罪。一审法院认为郭某猥亵小芳十余次,就是算“多次”。

  但是检察机关不这么认为。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陈海鹰检察长亲自挂帅,带领未成年人检察部办案人员办理该案。

  关于抗诉理由,陈海鹰这么跟钱江晚报记者说:“注意到吗,郭某最后一次猥亵小芳,小芳刚过14周岁生日,也就是郭某的猥亵行为时间持续跨越了被害人14周岁前后两个时间节点。而在法律上,14周岁是个很重要的节点。根据法律规定,14周岁前,和年满14周岁,是两个不同的法益。前者以猥亵儿童罪来定罪,后者则构成了另一个罪名‘强制猥亵罪’。”

  “国家对妇女儿童权益有特别的法律保护,这是国家司法文明与进步的表现。

  作为司法机关,必须落实到个案的办理上,即在法律适用中体现从重原则,能两罪不定一罪,能从重绝不能从轻。本案中,被告人从事教育职业,利用其面对年幼女孩的身份地位、力量、认知优势,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在10次以上,最后一次行为性质尤为严重,不能笼统地认定为‘多次’,更不能让最后一次能独立认定且情节恶劣的行为,被之前历次行为吸收。这既不符合本案事实特征,没有体现从重原则,也不符合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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