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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墜物應納入“危害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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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提示:安徽蕪湖某小區高空墜物致人死亡案在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法院宣判,法院判決81戶共133名被告,在10日內按戶各付給原告補償款4395元、物業支付15.2萬元,共計508671元。去年10月4日,一名騎電動車的男子在蕪湖某小區28號樓前,被空中墜落的磚頭砸中後腦,當場死亡。

  在高空墜物傷人、全樓都要承擔連帶責任的這起案件中,除了隱匿著的“真凶”可能會暗自慶幸闖了禍有人陪綁,其他的被告和原告肯定都是一肚子委屈。

  但是我國《侵權責任法》第87條明確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這就是俗稱的“高空墜物連坐法”。據法學專家分析,如此立法的目的有二,首先是救濟,對禍從天降、無辜受害的人給予補償;其次是預防,提醒樓宇內的所有住戶警惕並教育孩子不要從窗口亂丟東西。


  2011年,成都一個小伙子被從天而降的陶瓷水杯砸成重傷,他用了3年時間才找齊100多名被告,從而拉開訴訟程序的序幕。

  相比之下,這一次安徽蕪湖的高空墜物案進入司法程序後“提速”不少。不過即便法院已經判決,執行能否到位的問題也在困擾著家屬。

  無論是被高空墜物砸中,或者是無辜連坐,在現代都市高樓林立的環境中,今天的任何一個看客,明天都有可能成為受害者。那麼我們該做些什麼來避免這樣的悲劇一再發生?


  首先,現如今似乎只有高空墜物傷了人,才算是後果嚴重。但是在香港,根據法律規定:“如有人自建築物掉下任何東西,或容許任何東西自建築物墜下,以致對在公眾地方之內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險或損傷者,則掉下該東西或容許該東西墜下的人,即屬犯罪,可處罰款一萬港幣及監禁6個月”。

  在2003年,香港房屋署還成立了偵查高空拋物特別任務隊,這個隊伍自成立以來利用各種高科技手段監督破獲多起相關案件。


  此前,曾有報道說某男子因心煩朝樓下扔東西,砸壞了樓下車輛,警方以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將該男子刑拘,而檢察院則認為,此行為已危害到了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財產安全,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高空拋物理應納入“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疇——無論靶子准不准、砸沒砸到人,只要是扔了,就應該被認定為危害公共安全。至於偵破問題,現在的科技那麼發達,很多攝像頭都可以被利用起來。

  為了防范過失導致的高空墜物,讓物業承擔更多的賠償責任就可以敦促他們通過提醒、定期檢查來確保業主家中的空調固定得是否穩固、花盆等物品擺放得是否牢靠。

  在美國一些州的社區,設立有相關事故的基金,一旦發生高空墜物難以確定責任人的情況,受害人可直接通過物業索要賠償。顯然,這樣的做法也可以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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