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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粵明] 潘粵明代言翻車 因這廣告被罰51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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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9日,據媒體報道,演員潘粵明因代言保健品被罰51萬,同樣被罰的還有2家傳媒公司,以及保健品廠商,至於被罰的具體原因,是因為潘粵明違反廣告法規定發布保健食品廣告。






據悉,潘粵明及產品公司分別被罰款約25.8萬元、112萬元,同時潘粵明還被沒收違法所得約25.8萬元。據詳情顯示,去年3月,潘粵明接受委托拍攝了某飲品的視頻和圖片用於商業推廣。但是該飲品違反廣告法中“保健品廣告不得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之規定。而且在視頻與圖文宣傳文案中,該產品均未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由於潘粵明是公眾人物,且以自己的形象為商品做推薦證明,符合產品代言人的定義,所以潘粵明這波構成了違法代言廣告的行為。也就是說,代言人要代言這種保健品,是不可以自己親自證明產品的功效的,就算是潘粵明真的喝了,他也有明顯的效果,但仍然不能以自己的名義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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