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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12歲孩子騎自行車被撞 誰之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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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6日,一名騎自行車的四年級男孩被大客車碾壓後身亡,該男孩未滿12周歲。有目擊者稱,男孩騎行的為黃色ofo共享單車。

  

  兩名兒童騎著共享單車在小區內玩。東方IC 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的規定,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此前,上海市自行車行業協會在共享單車團體標准的征求意見稿也明確,12歲以下兒童嚴禁騎共享單車。

  對於這一悲劇,上海國雄律師事務所律師向詩圖認為, 無論是家長還是第三方,對於給予小學生駕駛單車便利的人,其完全應當預見把自行車交給一個不符合授權條件的使用者,可能發生的法律後果及現實危害。事故中涉及的責任主體是復雜的、多方的,既包括單車的所有者,也包括提供單車的提供人、未成年人的監管者以及交通事故的肇事方、路口的施工單位等。

  上海市自行車行業協會秘書長郭建榮認為,共享單車不僅應該在注冊環節不讓小於12周歲的孩子注冊,後續的環節也要跟上。比如給車輛配備GPS定位系統、安裝智能鎖。

  上海市教委建議,學校應將安全教育納入教學的日常工作中,還要將安全教育納入對老師的評價體系中。此外,家庭中也應該把安全教育作為重要內容。

  律師:事故的責任主體涉及多方

  對於3月26日的這起事故,上海國雄律師事務所律師向詩圖認為,本次事故中涉及的責任主體是復雜的、多方的,既包括單車的所有者,也包括提供單車的提供人、未成年人的監管者以及交通事故的肇事方、路口的施工單位等。


  向詩圖說,上海道交條例已明確規定,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必須年滿12周歲。即使騎行人滿足了法定的年齡要求,又具有一定熟練度的騎行能力,但對於未成年人而言,其監護人依法必須履行監管責任,家長應努力使未成年人的行為處於其可控的條件和范圍中。

  “此外,如果單車平台盡到了義務,明確限定了駕駛人必須達到相應的法定授權條件後才可享有使用權,對於沒有達到條件的使用者不給予使用利,那麼就具有一定程度的免責理由。” 向詩圖說。

  此外,向詩圖表示,如果小學生是從第三方手中取得該車的使用權,那麼從單車使用的授權角度來講,無論是家長還是第三人,對於給予小學生駕駛單車便利的人,其完全應當預見把自行車交給一個不符合授權條件的使用者,一個不足12歲的未成年人,可能發生的法律後果及現實危害,對傷亡結果當然應基於其先行行為而承擔相應責任。


  向向詩圖還稱,從交通事故的肇事方來看,依據道交條例,在交通環境復雜的路口,機動車當然應該禮讓非機動車先行。特別是該路口處於施工狀態,多處隔板隔斷不便於駕駛者觀察路況的情況下,機動車的駕駛員更應當審慎對待該處路口的駕駛,而駕駛司機並未盡到應盡的義務,對事故損害結果應具有最直接的責任。

  “因為多種責任主體的疏忽大意,那些看似無關緊要的小過失環環相扣,便釀成了慘劇。”向律師表示,而對於路口施工的施工方而言,其在促進城市發展的同時,應保持施工道路的安全性及可便利通行性,對於施工路段,也應盡到提醒義務,張貼相應的警示標志提醒過往的車輛注意安全。

  上海自行車協會:單車應配備GPS、智能鎖

  上海市自行車行業協會在共享單車團體標准的征求意見稿中明確,12歲以下兒童嚴禁騎共享單車。而除了年齡,標准裡也規定了身高1.45米以上的人才可以騎。

  上海市自行車行業協會秘書長郭建榮表示,之所以作出這樣的規定,就是考慮到小孩子腿比較短,一旦遇到緊急情況,腳不能形成支撐,容易發生安全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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