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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生死状” 不是高校免责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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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天津医科大学要求学生签署一份“参加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责任书”,其中第四条规定:学生如果因测试造成或导致伤亡,学生及其家属放弃追究组织者赔偿的权利。

  对于学校的保护职责,法律早有明确规定。教育部发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从这一点来说,只要事后的认定能够确定出具体的责任者,那么有无责任书,都不会影响双方纠纷的化解。而如果学校没履行相应指责,仅靠一则学生被迫签订的“生死状”,恐怕也很难成为其免责金牌。

  正确的方式是,校方履职到位,包括在事先要尽到告知义务,并对学生进行必要的体检。与此同时,学生也应报告自己的情况,不得故意隐瞒病史等。

  与其强签“生死状”逃避责任,不如扎实做好工作未雨绸缪,这才是责任主体应有的态度和作风。若是没有基于权利的立场,并以法治的思维和方式去解决问题,心存侥幸就会成为权利漠视,利己的焦虑就会演变成一种不信任和对立。堂吉伟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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