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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回应降低未成年人刑责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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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4月28日,在河南省郑州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活动广场,1000余名未成年犯共同诵读《弟子规》等传统经典,他们列队整齐,抑扬顿挫。

  

  5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史卫忠在会上对“有观点认为应该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作出回应。


  史卫忠表示,单纯运用刑罚手段不能彻底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目前是否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需要进行大量论证和研究,最高检将对此进行深入研究和思考,为有关问题的妥善解决提供参考依据。

  对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比如杀人、抢劫案件,检察机关要坚持宽容不纵容,关爱又严管原则。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但是这个原则并非否定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制裁,而是强调刑罚手段的最后性与可替代性。


  适当运用刑罚手段,并不违背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理念,惩罚也是为了教育


  对实施严重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要依法惩处,一方面不能纵容,要打击,另外一方面,检察机关还要对于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无法予以刑事处罚的,要督促或建议有关部门加强管护矫治。

  最高检去年出台的《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要求对于办案中发现的已经涉嫌犯罪但因年龄问题不能承担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有个规定,要求“与公安机关以及家庭、学校、社会保护组织等加强协调、配合,通过加强管教、社会观护等措施,预防再犯罪”。

  同时,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对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要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监管。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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