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从根本上遏制恶劣的"小官贪腐"
“小官贪腐”不可忽视
一、乡村基层“小官贪腐”产生的体制原因
当前,在部分农村地区,宗族势力、黑恶团伙、村匪村霸、邪教组织得势,其背后的原因在于基层政权组织的执政能力涣散和治理制度异化所导致的“小官贪腐”盛行。从体制上看,“小官贪腐”是行政集权体制的权力运行逻辑与官治和民治的规范失序所致。前者在帝制时代就存在,如顾炎武所讨论的“寓封建之意于郡县之中”的政治主张,就是针对行政集权体制的权力分配问题所造成的“百官者虚名而柄国者胥吏也”(基层小官擅权)的事实而提出的,但没能实现。而针对现行行政体制存在的权力分配问题提出的解决方案,大多是反复进行的所谓“简政放权”改革,结果易出现“一放就乱”。为了自身的政治利益和完成量化分解的行政任务必然导致行政恣意妄为,也不得要领。在行政集权体制当中进行权力收放的平衡,从历史经验和现实政治发展上看,被证明很难成功。
后者则是国家管制系统向社会领域无限扩张的结果,也就是说,官治与民治不分,在行政权力宰制之下,社会空间狭窄,社会自治组织不能成长,社会权利也就不能制衡政府权力。行政体系内的权力分配难以平衡,同时社会自治领域的独立性与自主性又不能建构起来。“小官贪腐”是行政集权体制产生行政活动偏离的结果,会发生在国家行政管制体系与社会领域之间规则与规范的失序和暧昧不明之处。
行政集权体制的权力运行逻辑与社会自治的弱化甚至虚化,为基层小官腐败预留了足够的制度空间。比如,国家通过项目制的方式向农村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就容易被小官左右,并上下欺瞒、贪污中饱。由于行政体制内部监督的不到位与社会监督的缺失,小官就可以恣意行走于体制内外,遂行其贪腐的勾当。反过来讲,不是小官太贪,而是体制出了问题;不是村干部太腐,而是社会自治力量根本就没有成长起来。在腐败的乡村干部身上体现的是官治与民治的权力冲突,前者基于的原则是国家权力分配的合理性,后者基于的原则是基层自治组织的自治性。事实上,“小官贪腐”恰好就发生在两个体制即国家行政体系与社会自治体系的交界处,其根源是现行行政集权体制的治理逻辑以及国家与社会之间权利关系的规范失序。
二、乡村治理制度建设上存在漏洞
从上述体制运行逻辑角度,我们就能够解释今天乡村“小官贪腐”之所以猖獗的原因。改革开放以来,乡镇政府以经济发展为中心,在功能和运行上类似于公司,出现企业经营性的逐利化导向。乡镇行政管理人员实质性地参与到乡村社会的资源运作和配置领域,掌握着国家资源(比如,中央通过“项目制”方式向农村投入的各种资源)和地方资源(比如,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即所谓“三资”管理权、宅基地的分配、基建项目的发包、土地安置费和赔偿款的发放等)的控制权和分配权。同时,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村干部又具有双重代理身份。他们既是乡镇政府的代理人,也是村民自治组织的代理人。因此,基层干部包括村干部的腐败实际上关涉两个领域,即国家行政体系与社会自治领域,关乎基层治理能否确立在国家权力的法治化与社会治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原则之上。这就使得“小官贪腐”的制度渊源变得非常复杂,其波及的范围和产生的影响也非常广泛。
分享: |
注: | 在此页阅读全文 |